网经社陈虎东:《快递服务》新标准对快递及电商行业都是良性促进-世界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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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带来哪些利好呢?(详见网经社专题:《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将出 快递行业的春天要来了?https://www.100ec.cn/zt/kdfw)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
1、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2、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其实存在着各种信息不透明的环节,这些不透明或者所谓的“坑”,体现在各种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的有意无意的限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来就是一个大的概念,其和快递服务主体的合作,当将下单客户容纳进来的时候,其实是好几种主体在相互发生业务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上的部分卖家都会和快递服务主体发生关系,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还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服务方式是不同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背后,其实最本质的旨归,则都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其是和消费者直接发生终端联系的,所以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最好是将透明化的订单信息从电商经营者方拿过来,这是必要的。唯有如此,其物流单才会透明化,对于快递服务主体的权益也可以相对有保证。所以,关键还是要让信息的不对称程度降低或者消除,而非利用这种不对称。
3、其实这些产品分类、成本分区、定价分级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尽量在各种环节方面实现标准化操作,尽量让不同的环节透明化。透明化了之后,其实对于各环节的协同都会有好处,不但能畅通各环节,也能透明化整条链条。这对行业的发展,当然包括电商在内,都是一种良性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