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微信群“互怼”被罚是堂普法课-当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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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德斌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业主在业主群内互怼14个月,相关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有两三厘米厚,甚至在线下大打出手最终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互怼的双方均被判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要在业主群道歉,而且要赔偿打伤对方的相关损失。
在社交媒体中,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互怼场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甚至于上升到人身攻击、恶意诋毁的地步。此种网络互怼行为,很容易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发生口角、冲突时,如果出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容易被大众辨识和判定,所以人们会尽可能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引发冲突。但在互联网上,由于网友言论存在匿名性等特征,这就使得一些人更容易放松自己的言论尺度,甚至毫不顾及对方的感受,肆无忌惮地进行恶意攻击。而发生在网络空间的名誉侵权行为,相关言论会迅速扩散传播,令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有的甚至面临“社会性死亡”。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友在微博、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公共空间发表言论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此前,就有网民因在微信群、朋友圈里公开辱骂、诽谤他人,而被控侵权,遭到法律的惩处。比如“一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5000元”“朋友圈骂前公司领导,被判赔3万元”,这些案件都表明,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给他人造成伤害,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些人看来,与用户单方面在网络上发布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不同,网上互怼的双方都有错误,因此不需要担责,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言论均有明显低俗、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及贬损性评价,导致其他业主对双方产生不良评价,所以原被告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均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法院判定双方都有过错,要求互相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这也警示双方,遇事要理性克制,不要动辄互怼。另外,这一判决也体现了司法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修复邻里关系,营造和谐共处的社区生活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两业主在群里互怼14个月,造成恶劣影响,也反映出业主群管理员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我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所以,群管理员也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如果群内成员之间不和,应主动防范矛盾激化;如果有违法违规言论,应及时出手制止,将其禁言、移除群聊等,避免矛盾升级恶化,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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