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实时:经济日报:快递保价岂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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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郭存举
近日,一用户通过快递邮寄黄金并保价8000元,物品丢失后,快递公司仅愿赔付2000元。虽然遗失物最终在警方介入下找到,但关于快递保价赔偿的话题引发讨论。
这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事件不时被媒体曝光。快递公司保价形同虚设,赔付标准任性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对快递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个别快递公司的做法,于情不顾、于理不合、于法不容。
于情来说,寄件人作为消费者,是快递公司的顾客,在服务环节出现任何问题,快递公司都应主动解决。对于企业来讲,令人满意的服务,应建立在良好的交互关系之上。也就是说,快递企业应解决服务环节中存在的痛点,为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服务,给顾客带来良好体验。
于理来讲,寄件人只要支付费用寄出快递,就和快递公司达成了契约,快递公司有义务确保物品完好无缺,按时送达目的地,否则就须进行赔偿。并且,快递公司为了应对可能出现意外带来的损失,专门推出了保价服务,消费者额外支付了保价费,出现问题后理应获得约定的赔偿。快递公司拒不照价赔偿,是单方面违约行为。
于法而论,从法律和相关规定看,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权责清晰,并不存在模糊地带。《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丢失应当按照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邮政法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也就是说,快递公司既然出现违约,就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发展迅速,个别快递企业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服务未及时跟上。一些公司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了行业乱象。比如,对员工管理混乱、服务粗枝大叶、同行恶性竞争等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客户体验,也影响着行业满意度和长远发展。
既然乱象屡禁不止,就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行业自律解决问题。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层面,需进一步明确保价条件、保费标准、赔付细则的法律规定,杜绝快递企业随意拒保、擅自作保、赔付扯皮等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快递保价赔付应当成为监管重点,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快递企业形成有效震慑,防止快递企业任性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