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消息丨“谭谈交通”普法节目 视频版权归谁
[ 不要看著作权法的每个字都认识,每句话似乎都看得懂,但是一结合到具体案件,往往都非常复杂,这个案件也体现了这一点。 ]
这两天原成都电视台与成都市公安局合作的“谭谈交通”普法节目视频因电视台委托的企业维权,已经离职的原交警谭先生网上宣称可能被索赔千万,引发广泛关注。即使在专业圈内,很多专业人士观点也不一致,笔者根据网上看到的相关情况也做一些分析。
【资料图】
第一个问题,“谭谈交通”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纠正和普法节目是作品还是录像?
目前看到不同观点,有人说这个节目是录像制品不是作品,理由是违法行为不是表演创作,套路简单,独创性低,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该节目视频是作品,理由是谭谈交通虽然套路简单:三分钟聊天一分钟普法,但是属于有情节、有创意的表达,满足最低创造性要求,只要满足最低独创性要求就可以,并不要求很高的独创性。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路口摄像机拍摄,那是录像,但是拍了违法行为,后续聊天和普法,这属于真人秀的表演,可归类为修改前的类电影作品,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后,现在已经统称视听作品,所以认定它是作品,应该是大多人的看法。
第二个问题,“谭谈交通”电视节目视频的著作权归谁?
成都市公安局与成都电视台合作办的节目,派交警上道路执法并拍摄宣传片,是合作作品,除非有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公安局不主张或者放弃是另外一回事。交警主要利用不是公安局而是电视台的物质技术条件(记者摄像、编辑剪辑制作、电视台流程审核,播出),但是这个节目关键是利用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执法身份,不信换交通法教授或者律师试试看?虽然你也懂交通法但是你一拦车,妨碍驾驶安全,保不准会起冲突。所以交警不是个人行为,个人不是作品著作权人。
第三个问题是谭警官自己一个人主创节目,为什么他不是著作权人?
有人认为谭警官职务是交警,普法节目是一般职务作品,谭主要职责是交警而不是宣传,所以单位只有两年内免费利用的权利,单位没有著作权,这点我认为不对,不妨假设,谭自己写交警普法个人号写火了,说一般职务作品是对的,因为与他是不是交警关系不大。但这个“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是执法中普法,执法只能是公务行为,只有交警才有权拦车执法并普法,万一执法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告的也是公安局,不是交警个人。所以这个视频节目不是个人作品是单位作品。
第四个问题是谭辞去公职后,对自己拍的节目再自己二度创作和传播是否侵权?
这一点估计法律分析与个人情感差异较大,因为作为公职人员的单位作品或者公务形成的视频作品,与任职期间一般职务作品还是有差异的,后者始终归自己所有,前者则不同,属于单位所有,个人享有署名等人身权利,至于这类视频具有商业价值,如果成都电视台维权获得赔偿,谭警官作为曾经的交警,可以主张报酬,具体是否支持,可能要根据公安局与电视台的约定,以及公务人员的相关管理规范综合判断。
由于根据成都电视台披露的信息,谭已经于2021年辞去公职,那么目前他自己或者设立、许可的企业可以对原来自己主要创作的视频进行二次商业开发利用吗?根据前面的分析,非常遗憾的是恐怕不能。因为原来“谭谈交通”虽然确实是他主要创作的,但是著作权很可能不一定归属于他本人(比如公安局放弃著作权将节目共有权转给谭本人,那他就可以与成都电视台一起成为共有人,也可能成都电视台在拍摄时已经与公安局约定好节目版权归成都电视台,那么成都电视台就拥有完整著作权),所以,无论是他本人、他开办的公司或者许可的企业,如果商业利用原来的“谭谈交通”视频并进行二次开发利用,被电视台委托的企业起诉,这是正常的版权争议诉讼,而且败诉风险并不低,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谭先生网上喊冤说赔不起就可以理解了,但这种情况下赔偿的主体应该不是他个人而是相关企业。
笔者经常说,不要看著作权法的每个字都认识,每句话似乎都看得懂,但是一结合到具体案件,往往都非常复杂,这个案件也体现了这一点。笔者也是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分析,若到法庭,可能根据证据和事实变化,结论也可能有所不同,希望网民和社会公众尊重法律专业性,不要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对专业问题轻易发表否定性意见。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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