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薅羊毛”盗刷泸州企业红包十余万元被判刑
四川新闻网泸州3月9日讯(刘洋 王钰 记者 岳东)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家们往往会采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送现金红包吸引客户,因此不少人发现“商机”,网上俗称“薅羊毛”。但是通过漏洞盗刷红包,这行为该怎样判定?今日,记者从古蔺县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施某某等三被告人“薅羊毛”非法获利十余万元,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五万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2018年,泸州老窖特曲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特曲公司)和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公司)在不同时间段,针对该司某品牌酒类开展消费者回馈现金、红包活动,消费者购买该类产品后通过扫瓶盖或者酒盒内底座的二维码链接,扫码领取红包。
但奇怪的是,企业发现还未投放市场的大量产品,瓶盖内促销的红包却已经被领取。随后,古蔺警方展开调查,在福建、江西、浙江、江苏等4省陆续抓获施某某等犯罪嫌疑人7人,扣押涉案手机60余部,电脑3台,银行卡20余张。
近日,该案在古蔺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施某某通过扫码发现郎酒公司“小郎酒”、“郎酒特曲”的红包链接较为简单,于是将自己扫码后的几个链接发送给了被告人潘某某,并请潘某某破解二维码红包链接,以便领取红包。
潘某某通过其发送的链接,制作了软件给施某某。施某某将“小郎酒”、“郎牌特曲”的红包二维码链接放到该软件里,生成大量的红包二维码链接,然后使用多个手机多个微信账号点击二维码红包链接盗刷郎酒公司派发的红包,并将部分链接发送给被告人高某等人领取。同时,潘某某也通过该软件获取链接领取红包。施某某通过该手段,盗窃泸州老窖特曲公司和郎酒两公司共计十余万元,潘某某亦通过红包链接盗窃两公司红包两万余元。高某也通过链接盗窃到红包八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潘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盗刷红包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考虑三被告人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法院在综合该案事实及情节后,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五万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庭审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薅羊毛”而涉嫌盗窃罪的案例,该案的判决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羊毛党”敲响了警钟,告诫那些专门在网络上从事“薅羊毛”的“羊毛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恶意薅商家羊毛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诈骗罪。当前,商家为了吸引商户和消费者,有的发红包,有的发优惠券,还有的送积分等,对消费者的优惠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然而,互联网上也同时出现了一些专门盯上了这一“商机”的人,他们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建立群组,分享信息,一旦看到哪个商家有利可图,有漏洞可钻,便一拥而上,这种行为有时借助移动互联网的便捷,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性,该种行为不仅造成商家财产损失,还影响了商家通过赠送优惠券等方式获取客户的营销策略,给商家的商誉也会带来减损,具有较大的危害性。